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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车用缠绕气瓶检测

                名称:车用缠绕气瓶检测

                详细信息

                检测标╲准依据

                车载缠绕瓶的检测标准依据是根据《气瓶』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和GB24161—2009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制内胆环向缠绕气瓶→定期检验与评定》。

                车载缠绕→气瓶的概念  

                  车载缠绕气瓶是一种经济、安全、环保∏型机动车用燃气储存设备  。随着卐国际油价的不断变化、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、人们环保意识的逐◆渐增强,作为清洁能源的天然气 在城市公↙交、汽车↙运输等领域得以广泛应用。  我公司符合GB12135《气瓶定期检验站技∏术条件》的要求,并按照TSGZ7001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∏核准规则》的要求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。且公司具备的场地、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以及检测工具能满足从事◤的检验检测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检验项目

                车载缠绕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:外观检查、内部检查、瓶口螺纹检查、水压试验、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。

                检验周期

                车载缠绕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三年,使用年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设计使用寿命执行々。

                在使用过程中∞,如遇到下列情况应提前进行检验:

                1)气瓶遇明火;

                2)气瓶长期暴露在高于65℃的环境温度下;

                3)气瓶收到冲击【;

                4)天然气汽车收到碰撞;

                5)气瓶接触化学物质;

                6)发生异常◇的声响;

                7)确信气瓶已受到某◇种方式的损伤;

                8)对气瓶的安全可靠性产生怀疑;

               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减压周期的气瓶,启用前应进行检验

                车载缠绕⌒气瓶检查流程图:

      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〖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对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已由中华∩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∑ 四条特种设备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、检测机构及其检☆验、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、检测条件,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♀正的,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:

                 (一)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;

                 (二)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※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,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、定期检验标志的;

                (三)未对其使用的特种▂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,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、检修,并作出记录的;

                 (四)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¤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;

                 (五)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(介)质处理的;

                 (六)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:

                一、 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,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或者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;

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,特种设备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或者检验、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◆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︾以下罚款。